新疆11月起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新疆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购 〔2019〕8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要求,新疆财政厅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2019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方案》明确了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2018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或承担集中采购职能的其他机构,各地应一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程序执行。
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抽取部分代理地州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对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数量,但抽取比率不少于在本地区从事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5家,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足15家的,应全部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监督检查内容,《方案》则指出,本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等改革要求。对照检查依据,对政府采购项目全面进行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
据了解,本次检查从2019年11月开始,2020年2月份结束,共分自行检查(11月1日至11月15日)、书面审查(11月16日至12月15日)、现场检查(12月16日至12月31日)、处理处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和汇总报告(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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