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月22日-1月28日)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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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推进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
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对接,坚决打破数据壁垒,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通知》明确,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各自系统内部、两个系统间的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通知》强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要强化协作,为各省级部门做好“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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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就PPP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有关招标采购的内容整理如下:明确特许经营期限,说明特许经营期限确定依据。如将特许经营期限作为招标评定标准,应以最终招标确定的期限为准。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内和特许经营到期后的资产权属情况。明确特许经营者基本条件: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如果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必须明确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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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优化营商条例》3月1日施行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施行。《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条例》规定,破除隐性壁垒,明确招投标、政府采购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得将企业特定区域业绩、税款社保缴纳等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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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海南 吉林 广西 江西明确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招投标事宜
近日,江苏、海南、吉林、广西、江西等多省市明确了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招投标事宜。江苏省明确,2024年3月1日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即视为提供了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海南省明确,凭原资质证书复印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企业资质资格信息,在2024年3月1日前从事建筑业活动(含招投标),视同于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吉林省明确,2024年3月31日前,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广西自治区明确,2024年3月31日前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江西省明确,2024年2月1日前从事建筑业活动(含招标投标)时,凭原资质证书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即视为资质有效,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视同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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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1月22日,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报价)50分。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若前三名综合得分出现相同的情况,则由招标人抽签,按被抽到投标人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偏差情形,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情形;(三)投标人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对已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下一步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