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昝妍 实习记者王丹彤报道 宁夏财政厅日前发文明确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要求。
宁夏财政厅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产品采购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执行。对于优先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导向。
对于强制采购,宁夏财政厅要求,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中载明强制采购的资格要求,但采购文件不得指定任何特定的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