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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
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9年第二十九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于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其中,“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服务及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被列入鼓励类。
《目录(2019年本)》共涉及行业48个,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与上一版相比,从行业看,鼓励类新增“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业”、“人工智能”、“养老与托育服务”、“家政”等4个行业,将上一版“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拆分并分别独立设置,限制类删除“消防”行业,淘汰类新增“采矿”行业的相关条目;从条目数量看,总条目增加69条,其中鼓励类增加60条、限制类减少8条、淘汰类增加17条;从修订面看,共修订(包括新增、修改、删除)822条,修订面超过50%。
NO.2发改委: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实施。
需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重点关注的是,《方案》要求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以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2年,力争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NO.3关于部分行业不适用低价竞争的问题财政部作出明确答复
财政部日前公开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就“关于部分行业不适用低价竞争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答复》明确,部分行业的服务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实务中,最低评标价法招投标的结果往往是“低价中标”,而低价通常意味着低投入、少投入,难以对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并且可能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2014年,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该采购方式采取了综合打分法,不再严格要求最低价,这一方式也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防止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财政部在《答复》中明确,下一步,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调整和完善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简化评标方法,取消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规定;对竞争性谈判等调整和完善最低价成交规则。结合改革方案推进,督促和指导采购人在会计领域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合理设置价格权重和评审规则。
NO.4“全国信用和认证信息公示平台”启用
“全国信用和认证信息公示平台”由法律规定国家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具有国家互联网一类网站资质的中央级新闻网站-中宏网联合共建。全国信用和认证信息公示平台主要用于公示由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和认证机构为受评组织出具的信用评价结果和认证结果,以便于受评组织评价信息自我公开及为查询单位提供相关查询和信息核验服务,同时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提供重要依据。
以“传递信任,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为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经营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专业第三方信用和认证服务对企业履约能力和守信能力过程和结果的审核与监督为目标,全国信用和认证信息公示平台对所有提供公示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认证机构提出规范管理要求,依据要求进行入围筛选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所有公示的受评组织进行信息核对、数据及现场抽查,以确保公示信息真实有效,促进评价机构和受评组织以诚信为基础开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NO.5新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含10个环节
新疆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相关工作。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2018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等改革要求。对照检查依据,对政府采购项目全面进行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据了解,本次检查从2019年11月开始,2020年2月份结束,共分自行检查(11月1日至11月15日)、书面审查(11月16日至12月15日)、现场检查(12月16日至12月31日)、处理处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和汇报告(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五个阶段。
NO.6天津: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了关于“外省市评审专家”的界定,指出,《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外省市评审专家参加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其中,“外省市评审专家”是指未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评审人员。
《通知》指出,凡是自愿申请注册并纳入天津市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不论其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均不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省市评审专家”,其通过任何抽取方式选定参加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关于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问题,《通知》则规定,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时,明确告知其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以及报销费用所需的凭证、流程等。在评审结束后,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进行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参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参与项目评审的天津市评审专家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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