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投标人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范围包括本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 3.2.投标人能为招标人提供正规的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 3.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 3.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金和专业技术支撑能力,在两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在类似项目施工中出现过质量缺陷、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尚未得到解决的投标人。 3.6.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若提供伪造证件,取消项目参与资格,投标人必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保留核查的权力,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投标人将自己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后果和责任。 3.7.信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shixin.court.gov.cn/)栏目查询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