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取消磋商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1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6、省外企业还需提供有效的《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备案手册》或《省外进青建筑业企业报告登记证书》; 7.投标人资质要求 (1)供应商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 以上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 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 (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注 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 未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