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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2500吨/年电子级多晶硅工艺系统优化改进(技改)项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时间:2019年05月30日    

第1章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2500吨/年电子级多晶硅工艺系统优化改进(技改)项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采购

合同编号:0211-DJG/JG- SB(2019)第21号(总234号)

招标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买方: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黄河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黄河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2500吨/年电子级多晶硅工艺系统优化改进(技改)项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买方签订合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下: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2500吨/年电子级多晶硅工艺系统优化改进(技改)项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采购,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负责多晶硅项目的生产运营、市场销售及技术研发管理。建设场地位于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技改依托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有的年产2500吨多晶硅项目进行。

1.2招标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

1.2.1招标范围:

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的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及气体检测系统(GDS)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进行设计和选型,并提供详细的规格型号、数据表、设计图纸等资料。

(2)投标人应提供经证明是安全的、最新、最先进的商用设备。设备应满足招标方的性能技术要求,且能安全稳定操作。

(3)投标人的供货范围为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气体检测系统(GDS)及其相关硬件、软件,以及所必要的文件及技术服务。

(4)投标方在所有可燃、有毒探测器发货前应联系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每一台可燃、有毒探测器进行检定工作,并出具有效的第三方检定证书,所有探测器到货后必须带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5)投标人应提供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的包装与运输。设备范围包括43台可燃气体探测器,150台有毒气体探测器。

(6)投标人应提供气体检测系统(GDS)包装与运输

a.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GDS系统及其相关硬件、软件,以及所必要的文件及技术服务。

b.提供安装、试车、考核及验收期间的备品备件和消耗品,并列出清单。具体清单和数量由投标方根据自己的经验给出。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短缺,由投标方无偿提供。开车备件及消耗品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2.2主要工作内容:

1.2.2.1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工作范围:

(1)投标人应负责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的设计工作、材料供给、制造组装、性能测试、出厂检验、货物运输、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安装指导和投运调试,以确保制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能够安全稳定运行、性能达标。

(2)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仪表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先进的、可靠的、完整的,其技术性能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方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可靠的,并易于实现。如果投标方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或不能达到技术要求,由此而影响到设计和施工进度,均由投标方承担全部责任。

(4)投标方应对所提供的仪表设备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5)投标人应负责提供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包装、运输技术方案等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图纸、资料等文件。

(6)投标方应提供必需的安装详图,并进行现场安装指导服务。

(7)投标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时发运。

(8)在质保期内,对仪表设备及其附件由于自身因素引起的损坏投标方应无偿提供维修或更换。

(9)投标方必须提供完整的报价,包括所有必需的安装附件(单独列出价格);如果投标方在报价中未包含的安装附件是现场安装必需的,则由投标方无偿免费提供,如果由此而影响施工进度,也由投标方负责。

(10)投标方在所有可燃、有毒探测器发货前应联系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每一台可燃、有毒探测器进行检定工作,并出具有效的第三方检定证书,所有探测器到货后必须带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11)投标方应负责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并配合工程的相关验收工作。

1.2.2.2 气体检测系统(GDS)工作范围:

(1)投标方负责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GDS系统及附件的工程设计、制造和供货。

(2)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仪表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先进的、可靠的、完整的,其技术性能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方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可靠的,并易于实现。如果投标方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或不能达到技术要求,由此而影响到设计和施工进度,均由投标方承担全部责任。

(4)投标方应在制造厂完成全部仪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的检查和测试。

(5)投标方应对所提供的仪表设备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6)投标方应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项目组成人员名单,并提供相关简历/经历。

(7)投标方应提供相关的资格文件,证明自身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服务能力水平能满足项目的需求。

(8)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的文件和资料。

(9)投标方应负责招标方技术人员的维修培训。

(10)投标方应提供必需的安装详图,并进行现场安装指导服务。

(11)投标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时发运。

(12)在质保期内,对仪表设备及其附件由于自身因素引起的损坏投标方应无偿提供维修或更换。

(13)投标方必须提供完整的报价,包括所有必需的安装附件(单独列出价格);如果投标方在报价中未包含的安装附件是现场安装必需的,则由投标方无偿免费提供,如果由此而影响施工进度,也由投标方负责。

(14)投标方应负责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并配合工程的相关验收工作。

1.2.3交货地点时间及方式:

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昆仑东路20号,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厂区指定地点(由新能源分公司北门进入至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90日内发货到现场,车板交货。

1.3 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予以解决,资金已落实。

1.4 投标人资格

1.4.1法人地位

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制造企业或代理企业。

代理企业须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有效授权书。

1.4.2商业信誉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5 业绩

投标人近三年内具有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的至少5份供货合同业绩(附合同复印件),其中代理企业可提供所代理产品生产企业的合同业绩。

1.6 资格后审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对其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 招标文件的获取

1.7.1公告发布日期:2019年5月30日

1.7.2报名截止日期:2019年6月5日               17:30时截止

1.7.3发售时间: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6日  8:30~11:30,14:30~17:30

1.7.4发售地点: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3号黄河水电大楼裙楼二楼招标办公室二

1.7.5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伍佰元整,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

1.8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必须于2019年6月25日北京时间9:30时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招标人,送达地点为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3号黄河水电大楼裙楼二楼开标室。

1.9 其它

1.9.1投标人应填写报名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1.9.2报名时须携带投标人的单位有效证明(介绍信或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9.3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项目信息网上发布。

1.10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10.1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异议联系方式

地点: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3号黄河水电大楼裙楼二楼招标办公室二

联系人:范慧琴

电话:0971-6322921

传真:0971-6322921

电子邮箱:zbb6322920@163.com

邮编:810008

1.10.2购买招标文件费用支付

单位:青海黄河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

帐号:4000 5416 4105 017

联系电话:0971-6322918

联系人: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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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71-630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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