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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5日)

    时间:2020年01月08日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20191230-202015日)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NO.1  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4章,包括总则、发包和承包、项目实施、附则,共28条。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方面,《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方面,《办法》还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NO.2  北京:三步实现交通等领域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本市勘察设计、交通、水务等领域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坚持服务高效、利企便民。全市各行业、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加快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公开透明、高效运行、竞争有序。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为市、区勘察设计、交通、水务等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供服务,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推动招标活动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努力实现“线上全公开、线下无交易”。《通知》公布了本次工作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步骤,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勘察设计、交通、水务等领域实现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即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审查、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投标担保、场地预约、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NO.3  四川: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启动试运行

    从四川省住建厅获悉,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合下发《关于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的通知》,对启动时间、运行范围、系统运行步骤及组织保障措施等重要事项作了详细说明。

    《通知》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启动试运行(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已于2016年5月1日启动试运行),启动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按原有方式开展。

    自启动之日起,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即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包括通过系统编制招标文件、上传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和答复、发布澄清或修改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以及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评标等。

    NO.4  重庆出台13条管理办法涉及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等

    2019年12月30日上午,重庆举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改革”新闻发布会。有关人员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改革涉及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重点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进行了严格规范。改革的主要精神体现在1个总体意见和13个配套管理办法中。改革重点任务主要体现在“统一、一加强”:统一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加强监管协同。13个管理办法如下: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全链条作出规范;《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采购当事人、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采购档案、质疑投诉、信息公告及其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范;《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环节、交易过程、后期环节、监督管理等作出全过程规范;《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出租及其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范;《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招标代理市场混乱、从业人员缺乏职业操守等问题;《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评标专家专业性不够、不尽责履职和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重在解决评标方法不优、围标串标等问题突出的问题;《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的违规发包问题;《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诚实守信、信用信息共享不畅等突出问题;《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微腐败”等突出问题;《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突出问题;《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等突出问题;《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重在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等突出问题。

    NO.5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1月3日,从合肥市公管局获悉,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市场秩序,《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大大小小各类代理机构有了严格“军规”。

    代理机构实行网上名录登记。新规提出,代理机构要实行网上名录登记管理,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登记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代理机构有相关情形之一的,都不得申请在名录中登记信息。比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近三年内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代理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从通过测试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选取,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按信用评价择优确定代理机构。以后,代理机构将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满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名录使用、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由项目单位根据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专长从名录中自主择优确定,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要注意的是,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信用评价累计被扣达40分的,1年内停止该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新的项目。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规应予准入限制的,停止该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如果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2年。

    NO.6  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试行“评定分离”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1月1日,滨州出台《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导则(试行)》,在全省率先推出了招投标“评定分离方法”

    现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都是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的确定取决于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公正履职,以及投标人依法按规投标情况。招标人反映现阶段个别项目存在评标专家“权力寻租”、投标企业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影响中标人的确定。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择优确定中标人,滨州结合滨州实际,经过调查研究、争求意见、专家讨论,改革创新,出台了该《导则》。

    该《导则》适用范围为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办法采用定量评审的方式,由招标人科学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据了解,该办法夯实了招标人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扩大了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范围,减少了评标专家“权利寻租”、及投标人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对招投标活动的不利影响,既适应《招标投标法》的大修方向,也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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