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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质疑和投诉代理机构应做好五项工作

时间:2019年04月24日    

面对质疑和投诉代理机构应做好五项工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李平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对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方式、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从近年来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供应商提出质疑进而向财政部门投诉甚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数量呈上升趋势。为有效应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的地方把供应商是否质疑和投诉以及供应商对质疑答复的满意率作为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内容之一。这样一来,供应商是否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是否满意,以及是否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直接关系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结果。同时,按照94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代理机构在处理、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以及在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因行为不当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应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呢?一般来说,代理机构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要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等事项,尤其是要明确答复供应商质疑的范围和权限。一般情况下,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以及采购需要的合法合理性应该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如果就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提出质疑,就应由采购人负责答复;而采购程序和采购活动的组织是由代理机构负责的,供应商就采购程序以及采购活动实施过程提出质疑,则应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从近年来的采购实践来看,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颇多。而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又集中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和采购需求以及评审要素和分值设置上。如,认为资格条件要求提得过高,脱离实际,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者有地域限制;认为采购需求有偏向性,在技术参数上存在指定品牌和设置特定参数,隐含特殊要求和不合理条款,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在评审要素和评分指标设置上,把资格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因素作为评审事项和评分项目,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要减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自身编制采购文件的能力,严把采购文件编制关。具体在说,就是要对采购人提出的资格条件以及采购需求进行审查,看采购人要求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是否有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采购需求中是否指定了品牌和规格型号,是否设置有明确指向性的特殊参数,是否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有限制性条款。同时,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还要合理设置评审因素,避免因评分指标设置不合理对不同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在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方式和程序并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提高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当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时也会提出质疑,要减少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质疑,不仅要提高采购活动的组织能力,更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规范开展。在这个过程中,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向所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不人为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准时截止投标并规范开标,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在法定时限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定供应商并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这些都是应当特别注意的一些细节,虽然都是小事,但往往就因为这些小事没有处理好而造成供应商的误解进而提出质疑并提起投诉。细节决定成败,做好了这些小事,供应商的质疑自然就会减少。

正确应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理越辩越清,事越说越明。通过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就供应商不明白的一些事项进行解释,让供应商从不明白到明白,从不清楚到清楚,误会消除了,坏事变成了好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也因此得到了提高,找到了差距,发现了不足,更有利于改进工作。因此,对待质疑,代理机构接到供应商送来的质疑函,要按照94号令的规定,及时受理,做好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告知供应商。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在投诉时,代理机构将作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对象。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书后,会向代理机构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在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做好相关工作。如果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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