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权责 规范操作 加强新形势下的政府采购管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成效不断显现,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采购实施中仍存在责权不清、操作不规范等行为,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我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采购行为,按程序操作,健全监督体系,突出改革创新,推进了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建立了“管采分离、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促进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规范、有序竞争。2018年,我县政府采购预算约1.98亿元,采购中标金额为1.9亿元,资金节约 776万元,节约率约为3.91%,其中公开招标项目为185个,金额为1.32亿元;非公开招标项目为597个,金额为0.58亿元。
政府采购范围更加拓宽。以规范采购行为为重点,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不断拓展政府采购新领域。一是采购资金上有拓展。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进行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二是采购范围上有拓展。加大了政府购买服务类的采购力度,包括规划、勘探、设计、医疗卫生、公众服务、学生营养餐、公车维修及物业管理等。
政府采购责任更加明确。一是明确采购人是采购活动责任主体,对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备案、信息公开、组织开(评)标、专家组成、履约验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各个采购环节负主要责任。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事先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委托事项内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同时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对信息公告进行监督、对采购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审核、批复采购预算和备案实施计划、对专家组建和使用进行监督、受理供应商投诉、检举等监管职责。
政府采购监管更加有力。推进依法、公正、阳光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关键和核心。我县政府采购根据上级精神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事前审批转化为事中事后监督。一是认真梳理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事项,改进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二是按照要求部门做好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衔接工作,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资金安排要在部门预算中明确反映,未编入预算的,除上级追加的专项资金及其政策性因素急需增加采购外,否则不得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三是明晰进场交易。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视情况可选择在规范化、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交易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四是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凡是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退;其他场所开展的,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退。五是做到阳光采购。所有采购事项要求信息公开、规范程序、规则透明、尺度统一,大大提高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让采购权力在监管和制约下运行。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逐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政府采购。但是,喜中有忧,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难点和问题。
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强。一是政策把握不准、法律意识不强。根据政府采购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采购责任主体的转变未能引起采购人足够的重视,认为政府采购仍旧属于财政部门分内之事,在采购活动中过多依赖监管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二是委托权责不清楚。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委托期间发生违法法规情形的,有部分采购人认为与代理机构已签订委托协议,其违法违规情形应由代理机构承担,与采购人无关,忽视了采购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三是采购人对采购程序不知晓。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变化较快,采购人没有及时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程序不清楚,采购主体职责不够了解,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对自身的主体责任过于轻浮,责任感不强,不勇于承担采购主体责任,“怕承担、不敢承担”现象普遍存在。四是采购方式的确定过程不够规范。个别采购人对如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不甚了解,因此造成采购方式的确定不够规范,尤其对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项目的政策规定不清楚,部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规避公开招标的嫌疑,过分强调项目品目的分类、项目的特殊性、时间的紧迫性等情况。五是采购需要不完整、明确。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市场调研(行情)、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和规格等要素制定不明确、不规范,存在依托某品牌、某货物型号照搬照套现象编制采购需求等要素,少量设置不合理的潜质条款、产品品牌或产品型号等现象。六是采购进口产品把关不严。部分采购人对采购进口产品审批手续不够规范,送达上级部门申报审批不及时。七是履约验收不规范。部分采购项目中标签订采购合同后,对履约验收环节收过于草率,流于形式,存在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逐一进行验收。有些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过于简单,特别是服务类项目,验收各方仅有“合格”字眼,甚至只盖了各方公章现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缺失。部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不够重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随意性大,实施计划性不强,临时采购现象较普遍。预算衔接不对称,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采购预算份额缺失。
政府采购监管难度大。存在一些政府采购意识不强、有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现象。政府采购法律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串标、围标的界定取证难,仅凭财政部门一家力量单薄;对采购人不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编制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不履行采购合同难于处理;对政府采购专家违反评审规定,走漏风声,倾向评审界定难;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难于管理,存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业务不精、代理的采购项目不专业、挂靠代理公司等现象。
政府采购专家参差不齐。我县政府专家库专家学历不高,整体素质较低,对当前政府采购法律知识掌握不及时,大多都是“要我学”而非“我要学”的观念,加上我县政府采购专家人数较少,导致政府采购专家库严重不足,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前沿以及服务类项目,无法满足评审活动的需求,同时因专家少、难分类、甚至有关专业专家空白的现象,如法律、广告服务等类。虽然全省专家库专家共享,也可以选择性抽取专家,但对评审工作效率,专家的保密性大打折扣,不得不跨专业抽取评审专家,出现同一个专家较短周期内多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三、建议与对策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全媒体多种渠道加强宣传,转变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一些误区认识,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要通过宣传成功案例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采购的正确观念,提高各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自觉性、规范性,让社会各界真正接受、理解并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同时,通过办理现场或网络业务培训班等方式,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力度。
严格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提高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认识,细化采购预算和计划,强调科学性和准确性,不得少报、漏报、虚报、瞒报,采购办与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加强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审核把关。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性、约束力。不得随意追加采购支出或改变采购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的应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规范政府采购监管。一是成立机构。在各县(市、区)成立集采机构,对集采目录内项目实行统一集中采购、批量采购,市采购办对集采机构实行统一监管。二是规范格式。全省或全市制定政府采购规范的文件格式,包括采购人项目计划备案方式以及所需资料、制定统一标准化的采购文件、投诉处理、不予受理、进口产品审批、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项目履约验收等规范文本。三是规范流程。规范部门采购流程,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在集采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以外开展采购活动的各方监管主体,包括专家抽取、现场监管、资料保存的问题,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确保部门之间权责清晰、运转协调。四是健全评审专家库。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路,全国统一公开征集遴选评审专家,建立“国家组建、各地共享”的全方位、全行业的专家库,破解“专家不专、专家缺位”问题。由省级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与考核管理,实行专家库“能进能出”制度。
全面实行电子化采购和评审。随着网络信息化的进步,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行网络电子化采购程序(当前公开招标方式采用电子化、非招标方式采用非电子化),每个采购环节电子留痕,规避人为因素干预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由建成全省或全国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内,通过网络随机抽取专业对口的评审专家,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审方式进行“背靠背”独立评审,化解“专家不专、专家缺位”问题,充分体现评审专家的保密性和专业性。
公开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根据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信息公开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仅要求对部分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公开,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评审后专家名单、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为打造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试探公开专家评审现场(视频直播)、公开所有投标供应商评审结果及未中标原因、公开履约验收报告、公开合同金额支付情况等信息。
加快推进网上商城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是势在必行,如分区域或市、县(区)各自建立网上商城,难以形成规模,也不能充分体现竞争。建议建立全省统一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引进更多更优质供应商加入网上商城,扩大商城产品规模和种类,充分体现网络信息化时代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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