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惧问题让政府采购沐浴阳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裴育
在简政放权、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各地陆续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正是呼应这一要求,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益处:通过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范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如采购需求与评审办法等),从源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集采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重要依据,便于其编制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等具体操作行为的具体实施;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负面清单对整个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然而,政府采购发展到今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初比,虽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完善与相关法律之间的配套协调问题。当下适用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大多基于上世纪末背景制订出台,对于转型期或者市场经济体制初始期的中国来说是适用的,尽管后来的实施条例基于新时代背景做了较大补充,但法律本身亟待修订完善。同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等法律之间协调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单靠某一法律(包括实施办法)的某一方面改进,如采购负面清单的出台,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的。这需要上级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认真调研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配套、不协调问题,真正从源头上梳理,完善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为政府采购事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是政府采购体制机制问题。按理说,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政府采购体制是明确的,凡是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均应纳入财政监督管理范围,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一定要纳入《招标投标法》调控范围,而《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监管主体有差异,实施条例也有差异,容易出现因体制差异而引发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而言,即使在财政监管内部,也存在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关系问题,虽然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每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过程指导、政府采购监督与评价等方面均有相应分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大、品种多、结构复杂,财政部门限于人力与精力不足,往往只关注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过程指导与监督大多流于形式,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几乎涉及不到,即使有评价,大多也以自我评价为主,少数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关于政府采购监管关系也没有很好地界定清楚,给实际运行带来了较多困惑。
此外,还存在政府采购效率与风险控制问题。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凡是纳入招标范围的采购活动,按照法律要求程序走一遍,往往时间较长。随着采购规模逐年加大,集中采购机构应接不暇,具体采购项目往往排队等候一段时间才能轮上,进一步拉长了采购时间。因此,采购效率问题一直是被诟病最多的。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技术进步,电子招投标、网上商城等被纳入政府采购领域,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但与实际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不少差距。同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风险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设租寻租问题、围标串标问题、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合谋问题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合同纠纷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款项支付问题等。因此,政府采购管理效率迫切需要提高,本着“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理顺管理体制,赋予使用公共资金的基层单位更多自主权,引入现代技术手段,让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可以大大提高采购效率,也有利于防范上述风险。另外,也要加大审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结合)监督力度,加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力度,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与使用质量。
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前行的,政府采购也不例外。唯有不惧问题,改革进取,才能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运行。(作者系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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