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5.其他资质条件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安B类)。项目总工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安B类)。 2)信誉最低要求: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等级依据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中“2023 年度青海省国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等级、《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公〔2014〕81 号)及《关于修订<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6〕51 号)确定;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更新了信用评价结果,则按照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更新的信用评价结果执行。如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无最新等级评价结果,则按上一年度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等级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如上一年度也无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且以往两个年度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无不良记录,则按初次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对待,信用等级暂定为 A 级,但在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价为B、C、D 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的信用等级确定。凡被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在处罚期内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 6.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资格条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