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5、信誉要求: 5.1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报告,时间为响应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shixin.court.gov.cn/)栏目查询结果的截图(截图时间为响应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3供应商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的《信用评定等级》为准。企业信用被评定为D级一年之内、被评定为C级半年之内的投标无效; 5.4项目经理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的《信用评定等级》为准,非C级半年内、非D级。 6、其他资质条件: 6.1具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须具备[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承揽范围。 6.2项目经理资格: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 6.3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包括:省外进青施工企业承诺书、省外进青施工企业委托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进青信息登记内容、进青注册人员情况表、进青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表、注册师注册执业章印鉴、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登记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