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资质条件:供应商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建造师执业证、 注册证、安全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 省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进青建筑企业登记证书》;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财务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完整的近三年度(2018年-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财务状况良好。成立年份不足的企业按成立年限提供,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 4、信誉要求: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