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相关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9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提供书面声明函(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磋商供应商或其全资子公司资质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铁道行业工程设计甲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复印件加盖公章); (6)拟投入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专业构成与铁路工程各专业相适应,铁路工程主要专业人员数量应满足开展监督工作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3、其他要求: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20天内) 。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5、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6、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磋商,但不得就本包拆分磋商,所投包内容项目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示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