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磋商文件中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磋商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5)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为准(附网页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www.shixin.court.gov.cn/)栏目查询结果。(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10天内); (6)其他资质条件: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具备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锅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B级及以上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三级及以上锅炉安装)资质;若为代理商,投标人营业执照须包含相关货物的经营范围,并提供制造商《锅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B级及以上资质、制造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三级及以上锅炉安装)资质。 现变更为: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磋商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5)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为准(附网页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www.shixin.court.gov.cn/)栏目查询结果。(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10天内); 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