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通知
各投标单位(供应商):
2019年8月29日我公司收到关于“同仁县人民法院业务用房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采购编号:青海诚鑫公招(货物)2019-120)”招标文件质疑的函,现对招标文件有关事项变更如下:
1、2019年8月19日起发售的原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20.评审方法和标准 ”现变更为:
2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0.2 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投标报价(30分) |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30%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2 | 技术水平(50分) | 技术参数(40分):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0分;所投产品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扣完该项得分为止(以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为准)。 节能和环保(6分): 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每提供1份得0.5分,满分3分;所投产品为环保产品,每提供1份得0.5分,满分3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备查)和政府部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网页截屏为准 自主创新产品(4分): 投标产品属自主知识产权的提供一个得 1分;最多4分,反之不得分。 |
3 | 履约能力(10分) | 1、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的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的业绩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5分;不提供不得分。 2、设置了项目管理机构,并且有科学、具体的项目管理措施,能够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好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差的不得分。 |
4 | 售后服务(10分) | 1、本地化服务能力:在青海省有服务机构的,得5分;有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针对该项目须有详尽的组织配送、验收、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措施及方案。所述内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好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不得分。 |
说明:(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该评分办法可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细化,但原则上不能改变评分标准中的类别,确需改变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提供样品的可加入样品评分标准,分值XX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
20.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0.4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2019年8月19日起发售的原招标文件中“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现变更为“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1天内” 。
3、2019年8月19日起发售的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9年9月10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现变更为“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9年9月17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
4、其他事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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