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祁连县扎麻什乡西沟公路变更公告

时间:2019年07月31日    

祁连县扎麻什乡西沟公路变更公告

公告(公示)发布时间20190731

各投标单位:

“祁连县扎麻什乡西沟公路”(招标编号:0773-1940GNQHGCGK2080)有关通知如下:

1.原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现变更为:具体以双方合同签订为准;

2.投标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此项未补充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

补充第 10.2 款: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已发售的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提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10.3

补充第 10.3 款:

投标人要充分认识到本项目所处地域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熟悉了解并尊重每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施工环境。

10.4

补充第 10.4 款:

若投标人同时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必须按不同标段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封套上注明的项目名称、标段号与投标函中的项目名称、标段号须一致,否则,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其投标将被否决。

10.5

补充第 10.5 款:

招标人将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存档备查。

10.6

补充第 10.6款:

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如有违反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规定的行为,招标人将上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 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公[2014]81 号)及关于修订《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6]51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7

补充第 10.7款:

投标人在取得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后有义务对图纸和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提出疑问。

10.8

补充第 10.8 款: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人员和设备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派驻人员和设备的最低要求。如投标人中标,发包人保留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力,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合同价中不予调整。

10.9

补充第 10.9 款:

投标人中标后,其驻地建设应按照《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通知》(青交安[2013]72号文)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充分认识到青藏高原复杂环境和特殊气候下驻地建设选址和建设的难度,驻地建设应通过安全、地质、水文、环保评估,避开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冰冻等灾害地段。

10.10

补充第 10.10 款:招标人保留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核查的权利,若发现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

10.11

补充第 10.11款:

(1)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中若存在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各子目单价,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调整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也拒绝调整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由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项目经理持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承包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也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0.12

补充第 10.12 款:

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2018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准(详见《关于公布青海省2018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85号),该信用评价等级仅指干线公路的信用评价等级)。如投标人2018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干线公路)中无信用评价等级,按照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公[2014]81号)及关于修订《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6]51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投标人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中均有信用评价等级,按照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

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中中标人的信用等级被评为C、D级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将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公[2014]81号)有关规定对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行为评价。

10.13

补充第10.13款: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了解的地方规章、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下列文件变更的,则按最新版本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文件执行:

(1)《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公[2014]81号);

(2)《关于修订<青海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信用制度(试行)>的通知》(青交党[2013]15号);

(3)《关于修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范本的通知》(青交纪[2013]05号);

(4)《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有关联合体、分包、特殊分包、劳务使用及机械租赁的规定>的通知》(青交公[2003]360号);

(5)《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青政办[2006]143号);

(6)《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48号);

(7)《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青交建管[2014]436号);

(8)《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劳务人员维权卡实施办法》(青交公[2007]165号);

(9)《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青交安(2013)143号);

(1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通知》(青交安[2013]72号);

(11)《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

(12)《关于印发<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交监[2013]167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

(14)《关于推行从业企业信息挂钩制度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企业信息和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青交办公[2014]83号);

(1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适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

(17)《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41号);

(18)《关于发布<青海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交公[2010]119号);

(19)《关于修订<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6]51号);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1)《关于公布青海省2018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85号;

(2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

(23)《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省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有关调整工作的通知》(青交办综规[2016]105号);

(24)《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指南的通知》(青交科[2016]28号);

(25)《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青交建管[2016]123号);

(26)《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标段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青交安[2016]125号);

(27)《关于青海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交质监[2015]123号);

(28)《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交科[2016]355号);

(29)《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青交安[2013]72号);

(30)《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6]134号)

(31)《青海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登记管理办法》(青交办建管[2016]133号);

(32)《青海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青交建管[2016]347号);

(33)《青海省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绩效考核评价暂行规定》(青交办建管[2016]245号);

(34)《关于印发推进绿色公路建设的实施方案》(青交办建管[2016]214号);

(35)《青海省公路建设生态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青交科[2016]263号);

(36)《关于印发公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青交科[2016]355号);

(3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9)《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能源局 民航青海监管局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2018]41号)。

10.14

补充第10.14款:

招标文件中相关网站的链接网址:

(1)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

(2)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4)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5)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111.44.251.34/fwpt/;

(6) 青海项目信息网:http://www.qhei.net.cn/;

(7)青海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站:http://110.167.233.66/QinH/main/home;  

(8)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coc/webview/regConstructor.jspx;  

10.15

补充第10.15款:

本项目房建工程涉及的措施费、规费和税金包含在房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工程量清单中不单独计列。

10.16

投标人须知1.4.4(6)(7)修改为: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须知1.4.5(不适用)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不适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9修改为:

招标人不接受不平衡单价。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子目进行平衡报价。对不平衡的单价报价,招标人在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平衡单价报价进行调整,并在合同谈判时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确认,使报价趋于平衡,调整后的标价工程量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调整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不平衡单价的报价指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与该工程子目单价平均值的比值大于等于130%或小于等于70%,视为不平衡单价的报价。

工程子目单价平均值的计算方法:同一标段内评标价得分前5名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同一工程子目的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工程子目单价的平均值(如果参与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不足6家,则计算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修改为: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在“青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企业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修改为: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主包或分包已完项目业绩,且交工验收时间在2014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青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站”(网址:http://jtxy.qhjt.gov.cn/QinH/main/home)中向社会公开的企业已完 “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类型”、“交工日期”、“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除该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海拔高度应在网页截图“主要建设内容”中予以体现。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按上述要求所附的已完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可:

1、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已完项目业绩相应网页截图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已完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在对应网站无法查询到或与对应网站查询到的信息不一致;

3、投标人提供的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4、同一已完项目业绩在   “青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站”录入2次及以上的。

投标人须知3.5.4修改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修改为: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在“青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站”中向社会公开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该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按上述要求所附的已完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可:

1、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已完项目业绩相应网页截图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已完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在对应网站无法查询到或与对应网站查询到的信息不一致;

3、投标人提供的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4、同一已完项目业绩在   “青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站”录入2次及以上的。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投标人须知3.5.10修改为: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投标人须知5.2.3第(4)~(9)目修改为:

(4)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的密封情况检查:由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

(5)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按照评标办法抽取开标、评标所需的相应系数K上、K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6)开标顺序:按照随机顺序开标,开标人拆封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第二信封开标会议结束。

投标人须知5.2.4修改为: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如实记录:

(1)未在投标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2)投标报价超过了所投标段的最高投标限价;

(3)投标报价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开启的报价文件外层封套标段号、报价文件封面的标段号及投标报价函载明的标段号不一致。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后增加:

招标人将首先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各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调整不平衡报价、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5.1后增加:

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联系方式如下:

名 称:祁连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

邮 编:810000

电 话:0970-8672461

联 系 人:陈先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的应当场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如为授权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并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盖有单位章的授权委托书(包含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和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或属于《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根据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投诉,制造事端,干扰招标管理机构正常工作。

投诉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恶意行为:

(一)一年内有三次投诉经调查均不符合事实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认定为恶意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并取消投诉人在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发生《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青交建管[2019]5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招标人不予受理。

10.17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评标价低的优先;

10.18

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的第(1)条修改为: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25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10.19

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银行信贷证明不适用。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金额87000.00元。

3.其它内容不变。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海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祁连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972-8504277              

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五矿柴达木广场云金贸中心A13

联系人:杨先生、贾女士

电话:0971-6118821

电子邮箱:qhzczb0509@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祁连县交通运输局


20190731

 


 

联系电话:0971-6304393

工信部备案号:青ICP备180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