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尔木城市照明工程项目(EPC)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
补充规定
根据招标人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对格尔木城市照明工程项目(EPC)招标文件做出如下要点补充:
1、格尔木市城市照明工程设计阶段要依据《格尔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等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照明规划建设标准和光污染控制标准,明确城市不同环境区低、中、高亮度的标准,并提出设计技术参数和光污染防治措施,尤其针对住宅楼的亮化设计要更加慎重。
2、道路两侧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设施功能,不得妨碍建筑、桥梁的结构安全。
3、城市照明设施设备应优先选用经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并充分开展光污染环境论证,严禁采购使用低功效、高耗能的落后淘汰照明产品。
4、城市照明控制部分要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现日常、节假日、重大活动等不同时段的景观照明启动关闭方式,采用智能化集中照明控制系统,提高照明质量和节能减排水平。智能控制系统设计方案要进行专项评审。
5、城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均要考虑后期管理、维护的便利性。因设计、施工不遵守相关规范,检查中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责令整改,而延误工期和损失责任均由中标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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